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之友”章程

来源:   作者:   2024-02-27

为更好发挥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各民族大团结中的功能和作用,经民族文化宫批准,博物馆特制定《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之友”章程》自即日起公布。

“博物馆之友”是为了支持、帮助和赞助博物馆而建立的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之友”组织的任务在于联系群众,向社会推介民族文化宫博物馆的展览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及要求;了解社会动态和文物展览信息,帮助博物馆开展业务工作,增强博物馆的社会基础。利用社会力量办馆,使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更好地发展博物馆事业。

一、宗旨与目标

第一条本章程旨在发挥民族文化宫博物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

第二条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博物馆之友”)致力于搭建一个集学术研究、文化交流、展览策划、志愿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平台,为广大民族文化爱好者提供学习、交流、展示的机会。

二、会员资格与义务

第三条凡年满18周岁,热爱民族文化,具备一定的民族文化素养,有志于参与民族文化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博物馆之友”。

第四条“博物馆之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文化,积极参与博物馆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协助博物馆完成相关工作。

三、会员权益与福利

第五条“博物馆之友”享有以下权益:

(一)优先参加博物馆举办的各类讲座、论坛、培训等活动;

(二)免费或优惠参观博物馆举办的各类展览;

(三)优先获得博物馆提供的学术研究、文化交流等资讯;

(四)享有博物馆提供的其他相关福利。

四、会员管理

第六条“博物馆之友”实行实名制,会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

第七条博物馆设立会员管理部门,负责“博物馆之友”的招募、管理、服务等工作。

五、活动组织与开展

第八条“博物馆之友”每年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包括讲座、论坛、展览、志愿服务等,以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博物馆之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互助、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章程的修改与终止

第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民族文化宫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博物馆之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博物馆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终止相关权益。

七、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民族文化宫博物馆所有。

通过《民族文化宫“博物馆之友”章程》的制定与实施,期待更多的人参与到民族文化事业中来,共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贡献力量,共同书写民族文化事业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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